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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14年 第23號 關于貫徹實施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有關事項的公告(第23號) 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已經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,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在抓緊制修訂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將陸續發布。現就貫徹實施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 一、關于產品注冊管理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前,產品注冊管理按照現有規定執行。 2014年6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冊決定的,產品注冊證有效期為5年。 二、關于生產經營管理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前,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從事第二類、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,其管理按照現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。 三、關于違法行為查處 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前的,適用修訂前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,但新修訂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不認為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,適用新修訂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。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后的,適用新修訂的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。 特此公告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5月23日 |